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訴訟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有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1,8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 板簡 字第 1489 號裁定(109.06.20)[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 板簡 字第 1489 號和解筆錄(109.11.06)[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促 字第 4572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