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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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訴訟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有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1,8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