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廖悌涵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國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漏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 許興國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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