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廖悌涵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國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漏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 許興國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