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沈嘉欣

顏孝辰

被告 張鈺芬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

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6月2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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