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告 朱瑞森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被告 高素卿
陳定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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