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富森包裝印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富森包裝印│聯邦商業銀│102年2月28│15,813元│UA0000000││││刷企業有限│行股份有限│日││││││公司│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