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文明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肇顯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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