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2號聲請人 李東隆 相對人夜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津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協商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等合計新台幣277,508元整,資方預定於108年8月1日起採分期方式於以每月為一期共分56期,1至55期於每月1日前給付勞方5,000元,第56期於每月1日前給付勞方2,508元,如有一期未給付或給付不足視同後面各期皆到期,…。」,其中新台幣268,50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8年7月23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詎相對人第一至三期即108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於每月1日前均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相對人均僅給付3,000元,且至今未再給付聲請人,尚欠268,508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為證,又相對人於第一至三期即108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均僅給付3,000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此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是聲請人於109年1月21日具狀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之金額尚有268,508元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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