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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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少姿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少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少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0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肇顯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