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翁正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福德祠 (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