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進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進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及6月,並於民國97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
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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