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 侯紹淳 附民被告 朱宏昇
朱建凱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