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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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莊 李玉蘭 被告 張惟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 莊李玉蘭 對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76號(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82號),被告張惟正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