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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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上訴人綺麗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被上訴人 江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薪資35,500元/月×12月/年×5年=2,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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