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吳清雲
吳秉諺 即 吳德明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高雄○○○○○○○○)
蘇昭章
王伍龍 朱懷生 王復華 王復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