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民生用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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