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6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源達 、 張世運 、 張維凱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源達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58,211元,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張源達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蕭素雲 死亡後,相對人張源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訴外人蕭素雲所遺有之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163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張世運、張維凱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世運、張維凱,致相對人張源達均未分得。相對人張源達將應繼承訴外人蕭素雲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張世運、張維凱,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間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而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就繼承之遺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其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法律行為,不容債權人撤銷之,又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