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陳劍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埔里鎮 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工作人員管理規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下稱恒吉宮)之董事長,恒吉宮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90年2月15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102年7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第11條及工作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原條文與修正條文對照表、第4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如聲請狀附原條文與修正條文對照表即附表所示,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表示意見後,經該府以102年9月23日府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對此無意見,本院審核上開修正變更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恒吉宮工作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部分,僅就工作人員年終獎金及請假規定予以變更補充,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條文與原條
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法人置董事十九人,董監事│本法人置董事十九人,候補董││中婦女保障名額二人由現任讚│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生團中選出二人擔任,候補董│一人,均由信徒中選出組織董││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事會及監事會,董事互選常務││一人,依據章程選出組織董事│董事七人,常務董事中互選董││會及監事會,董事中筶選常務│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監││董事七人,常務董事中筶選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監│前項選舉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捐││事中筶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助人恒吉宮管理委員會委員、││前項選舉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捐│監事擔任及聘任,第二屆以後││助人恒吉宮管理委員會委員、│之董監事則由第一屆常務董事││監事擔任及聘任,第二屆以後│會自熱心服務、品行端正且願││之董監事則由前一屆常務董監│任董監事之信徒中提名,應選││事會自熱心服務、品行端正且│出名額以上之候選人,依宗教││願擔任董監事之信徒中提名,│儀式辦理選舉,其任期一律四││應選出名額以上之候選人,依│年,連選得連任。││宗教儀式辦理選舉,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得連任。│││前項常務董(監)事之資格,│││應曾擔任本宮董(監)事職務│││滿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