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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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志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志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魏志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07月14日│100年10月04日│101年0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25號│第22244號│第17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1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525號│101年度易字第3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2日│101年02月22日│102年07月0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1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525號│101年度易字第316號││││││││判決├────┼──────────┼──────────┼──────────┤││判決│101年01月16日│101年03月26日│102年08月02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315號│第4454號│第2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