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19號聲請人 林妍霓 法定代理人 林世凱
謝玉璽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宗榮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宗榮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應由其配偶 劉絹 及子女 林冠伶林世評林淑芬 、林世凱共同繼承,因其配偶劉絹及次男林世凱已聲明拋棄繼承,林世評則聲明陳報遺產清冊表明繼承之意,分別經本院准予備查(本件同案號)及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二年度司繼字第四四七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准予公示催告家事裁定一件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應由林冠伶、林世評及林淑芬共同繼承,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女,乃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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