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金貴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吳冠霆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