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以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確定;詎其不知悛悔,復於緩刑期內又犯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林簡字第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得易科罰金,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