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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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0號上訴人 陳新發
陳語霈 陳彥廷 陳佩妘 陳思妤 劉秀容 陳慧敏 陳品臻 陳玉燕 陳沈好 陳怡潔 被上訴人 張世杰
黃信瑞 黃信煜 張寶鶯姜炳煌姜栩棋 李財寶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訴人所有之如上開判決附表一第1欄所示違章建物,占有該表第2至4欄所示土地面積,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37萬9465元計算,而各核定如本裁定附表(下同)第二欄所示金額,應徵如第三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
┌──┬───┬──────┬──────┐│欄│1│2│3││位││││├──┼───┼──────┼──────┤│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1│陳新發│00000000│584016│├──┼───┼──────┼──────┤│2│陳語霈│00000000│944772│││陳彥廷│││││陳佩妘│││││陳思妤│││││劉秀容│││├──┼───┼──────┼──────┤│3│陳慧敏│00000000│0000000│││陳品臻│││││陳玉燕│││││陳沈好│││││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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