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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