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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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鄭尹涵
鄭尹筑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家展 被上訴人民生綠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寶玲 訴訟代理人 王治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民生綠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民生綠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威憲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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