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志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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