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83號聲請人 吳麗玉 相對人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3,659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經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9年2月份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7,481元及資遣費206,178元,共計213,659元,自109年3月19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之每星期四共分19期,每期給付聲請人3,000元,餘額156,659元於109年7月31日一次給付,逕匯聲請人之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但相對人未依上揭約定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