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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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林家禾 (即 林鴻鈞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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