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倫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張薰雅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倫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張薰雅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