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怡慧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林怡慧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明展 間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請求離婚部份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及請求慰撫金貳佰萬部份之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合計共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