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3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林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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