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仁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智⑴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上訴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⑵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5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27號上訴駁回確定。⑴、⑵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5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
3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
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