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德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德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德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其中運輸毒品罪部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6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9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07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07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