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70號原告A被告 李韋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3年度侵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2.被告應提出悔過書。
㈡事實及理由:主張事實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度偵字第2662號起訴書所載,及原告在案發後,沒有任何收入,生活不安全,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38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