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81號抗告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佩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民國104年1月14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且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