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53號上訴人 陳金鐘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上訴人 陳瑞瑟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