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明軍
陳鑒雄 陳玉美 陳明和 陳玉萍 被告 胡永豐
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達桂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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