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0號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鼎福營造有限公司等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
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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