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城小字第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城小字第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5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
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既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