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即原告所失利益部份),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肆拾伍萬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服務報酬
及賠償所失利益,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所失利
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所失利益部分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
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