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2號上訴人 張金種 上列上訴人因特留分扣減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90元。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868元〔計算式:土地價額=55.37平方公尺*22,000元/平方公尺=1,218,140元,建物價額=92,800元,(1,218,140元+92,800元)*特留分1/8≒163,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