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政佑被告黎晏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政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洪政佑因被告黎晏羽犯詐欺罪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黎晏羽犯詐欺罪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洪政佑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送交執行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另依具保人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44號執行函暨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44號通知函之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6月28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14861號函附職務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並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