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011號債權人怡豐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
二、具狀人處未有債權人之具名及簽章,不合法
三、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