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己○○被告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弄1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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