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罪聲請再審之抗告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7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罪聲請再審之抗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以法官有迴避之原因而為迴避之聲請者,係指該訴訟業已繫屬,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而言,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係規定法官迴避事由以「法官於該管案件」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周惠竹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向本院提起抗告(下稱系爭抗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林立華、陳正庸、賴忠星、王居財、林開任、 謝家鶴 、 洪文章 、 花滿堂 、 陳世淙 、 洪佳濱 ,以及本院駁回其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案件之法官(即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承辦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林瑞斌、李麗珠、楊真明)迴避。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之法官陳正庸、賴忠星、王居財、林開任、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洪佳濱均非現任職本院之法官,就系爭抗告案件俱不生迴避之問題。而系爭抗告案件係分由本院刑事第四庭受理,是非屬該庭成員之法官陳世淙、林立華、謝靜恒、林瑞斌、李麗珠、楊真明,均非現承辦系爭抗告案件之法官,亦無應否迴避之問題。基此,聲請人就系爭抗告案件聲請本院上述法官迴避,均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