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蘇昭蓉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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