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雅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2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商標之水桶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雅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2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之水桶包1只,係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商標之物,是扣案物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雅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5月2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署101年度偵字第724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水桶包1只,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有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101度偵字第7242號偵查卷第12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前揭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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