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債權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庭毓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代位清償證明書等資料。然查:
(一)與債務人簽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債權人為「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
(二)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債權讓與人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與債務人簽定補習服務契約的債權人「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
(三)本案僅有「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學承電腦有限公司」間之代位清償證明書,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他關係人間之債權讓與相關證明文件(參見102年9月17日民事陳報狀)。
(四)債權人顯然未就當事人為適當表明,不符支付命令聲請要件,應駁回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