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09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江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