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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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400號債權人公園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美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自民國101年4月起即為 陳建名 所有,王美月非區分所有權人,可知聲請人向王美月請求自101年9月至102年8月之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