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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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士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案件,被告謝士僥部分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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